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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 也看华为“辞职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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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营企业的领跑者华为最近又出了一次风头-华为“辞职门”事件。

华为总是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鲜的话题,先甭管是好是坏,一个个都十分独特。员工过劳死事件、员工自杀事件、员工技术泄密事件等等,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强烈地吸引着大家的眼球。

当然,以上事件在部分企业里也肯定出现过,只是没能引发大家的强烈议论。谁让你华为名声这么大呢?树大招风,看来这话是不能被否定的!企业影响力,这是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在孜孜追求的境界,可要是搁在特定的事件上,是福是祸,还真不敢下定论了。

前天浏览新闻,频频映入眼帘的是“华为‘辞职门’”这五个字。看来华为又无法安静了。

具体华为的做法如下:

(摘录自http://tech.sina.com.cn/t/2007-11-07/13041838168.shtml

19991231日前入职的员工,在1031日前必须提交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一签字,当事人即交工卡,按照正常流程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办理资产转移等;

辞职手续办理后,视个人与工作需要,员工可享受5天有薪假,也可以领用临时工卡继续上班;

一周后,辞职员工再与各子公司(原老版劳动合同甲方均为华为技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号重新排定,排序不分先后,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职位、待遇一切不变。唯一变化的是,这次新签订的合同期限统一为4年;

对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按6个月算)N1,乘以当月工资(含上年年终奖的12分之一),税后计发。

离职员工保留所持有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资格;

该方案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实施阶段,2008年元旦前全部完成。

该方案的确是个大动作,涉及7000多名员工。当然华为整个员工队伍是十分庞大的,有7万余名,说是超级航母的确毫不为过。

如此大的动作,涉及如此众多的就业者,而又顶着如此响亮的名头,最重要的还是在距高调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200811始)前不足两个月进行,不关注华为关注谁?华为“辞职门”事件不轰动还有什么能引起轰动的?

所以这事引起媒体的超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坐不住了,全国总工会也介入了针对此事的调查。

针对此事展开的媒体、个体等等评论,臧否叠加,不一而足。可是事实说明,整个事件并未引起什么混乱,更没有什么激烈的冲突。一切都很平静,事情在按照华为的方案有序的推进。

既然结果还不错,那就坐下来好好分析一下吧。

华为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提出涉及7000多名员工辞职调整的方案,要说和新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的策略性规避无关,那肯定是说不过去的。毫无疑问,华为这招很高,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项成立的条件向后一下子延迟了好多年。这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消极执行,或者可以称为策略性的应对。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讲,华为的确不及格,但从政策层面来讲,华为做得并没有错误。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的确对优化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良性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各界也呼声很高,反映良好。可那只是层面上的,作为企业,其实心里早愁成了疙瘩。表面上一副喜滋滋的表情,举双手表示赞同,可是心里真实的想法实在不好讲。企业要发展、事业要壮大,降低劳动用工成本那是必须的。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能够始终把握着用人的主动权,强化自己用人的灵活性。这两项说白了就是能少拿钱多办事,还得积极办事。现在新劳动合同法把这些事给歇菜了,你说企业能大嘴巴笑起来吗?任何社会性的改革都会触动不同阶层的利益,也就是利益与将来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在某些方面会让用人单位受限,那么用人单位出现一些抵抗性的行为也是正常的。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性违规性的举措,还是可以原谅的(可能有人要骂我,因为保护弱者是法律道德的要求,但是我只想说公正)。比如华为的解除合同给予赔偿,就不能说是恶性的辞工事件。从对当事人的访谈情况来看,那些涉及此事的员工还是比较认同和满意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算事出有因。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积累一些弊病和问题,如果不处理,对企业未来的良性发展肯定会带来重大的影响。但是解决需要时间,也需要时机,更需要考虑成本。华为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进行的人员战略性调整,应该说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是企业为保持永久活力的一种举措,应该说是正常的。华为可不可以放在200811以后实行?答案是肯定的,但华为不会这么干,这么干的成本肯定要比现在大得多了。这个帐华为还是能算明白的。华为的辞工并非是对员工永久性的辞退,而是竞争性的再上岗政策。从华为的角度讲,这是对永葆企业活力与竞争力的战略意图的贯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保护劳动者并不等于迁就劳动者,“铁饭碗”是不能再出现的,我们的社会毕竟需要的还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识的建设者。社会不能造就懒汉,我们应该用一种活的机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们社会的良好发展和进步。那么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应该给企业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以政策支持企业塑造富有竞争和活力的员工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但是,企业若以违规违法的手段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决不能姑息和手软。公平的准星对谁都应一样的精确,公平的利剑对谁都应一样的锋利,只有这样才能算得上真正意义的主体地位平等。

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毕竟变得越来越美好了。从社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度关注、媒体的更加公正和透明,社会监督机制更加的完善和有效来看,我们社会的发展真的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了。

但愿“华为‘辞职门’事件”的风波能够平稳的过去,不是作为一个“丑恶”的个案,而成为我们社会劳动关系优化和企业更好发展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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